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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李志强:让市场为科研成果“定价” 开启科技成果转化快速通道

  李志强是一位来自科研院所的全国政协委员,无论是在科研一线, 还是担任OG真人制造院的总工程师、院长,30多年来,他经历过很多令人惋惜的事情,比如,科研成果研究出来申报奖项后便束之高阁,科研经费的使用限制太多,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成果得不到及时灵活的激励等……因此,李志强每年提交的提案大都与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。

 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

  让打酱油的钱可以用来买醋

  去年两会,李志强经过长期的思考和周密的调研,提交了两份提案,一是关于加快落实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建议;二是关于提升高端工艺装备的成熟度、增强OG真人自主保障能力的建议。这两份提案都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,并分别得到落实。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:“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,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。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,开展项目经费使用‘包干制’改革试点,不设科目比例限制,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。”李志强高兴地说:“这表明我的建议得到了肯定,我们过去‘买酱油的钱现在就可以用来买醋’了!像我们这样的科研院所,每年能从政府和军方获得大量的科研经费,以前为了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, 加入了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,经费主要用来购买材料、专用设备等硬件,且不能超越预算的科目比例,能用于激励参研人员的经费是少之又少。其实,科技创新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钱花在激励创新者身上,这就是间接费用的范畴。间接费用比例过低,就没有更多的经费用来激励科研人员。科技创新归根结底要靠人来完成,所以我非常期盼中央预算管理的各个渠道都能尽快落实这项政策,将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,大大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!”

  让市场为科研成果“定价”

  让科研人员分享转化红利

  今年两会,李志强重点关注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题。

  自2015年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修订以来,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探索与实践,据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,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快速增长,转化质量持续提升,科技创富效应凸显。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了中国制造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,对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, 对建设创新型经济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。“《转化法》里有很多放宽政府管理职能的‘松绑’内容, 是实实在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。比如说,《转化法》明确规定,无论是转让许可,还是股权作价投入获得的收益都要以不低于50%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。《转化法》实施以来,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经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。OG真人从2017年开始试行以分红的形式让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办法,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通过实施这个办法, OG真人制造院一名科技人员一年获得分红收益30多万元,这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。去年年底OG真人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,规定科技成果可以作价投资、转让分红等,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成果转化的收益,这是对科研人员和市场的双重尊重。”

  但是,李志强也发现,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,还存在配套政策修订不及时、落实不到位的问题,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。

  “《转化法》规定,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转让、许可或者作价投资,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、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、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。但是,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对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出让都必须要以评估为基础,这是另一套程序。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,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,要转让就必须去评估。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不确定性, 评估比较困难,而且程序复杂。对于一项谁都没见过的新技术, 谁也不能预计10年以内能创造出多少收益。这样逐渐就会出现两种后果,一是评估环节形同虚设, 交易双方形成一个价格,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照着做,这样的资产评估没有任何意义,起不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作用; 二是科研成果价值评估更加趋向复杂化,《转化法》的执行被打折扣。事业单位负责人出于风险考虑,一定会选择按照最严格最复杂的方式进行科研成果的价值评估,这就使得整个过程效率非常低下,价值取向也发生变化。”

  李志强认为,对于事业单位而言,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, 才是国有资产最大的流失。因此, 李志强希望能够采取协议、竞标、挂牌等市场机制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,评估仅仅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,完全可以采取过程监督的方式同步进行。

  为此,李志强在今年两会提交了《关于完善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的建议》的提案。他建议,明确将科技成果的定价权下放到成果持有单位,让成果持有单位也就是转化主体成为评估主体。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定中,明确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转让、许可或者作价投资,可以通过协议定价,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、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。通过协议定价的,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。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及评估方式”,降低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的门槛,进一步落实“放管服”,最大程度、最方便快捷地将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到市场,进行产业化,提升全社会生产力,实现军民大融合、社会大发展。

  李志强认为,好的法律和政策,需要强有力的执行。为此, 他建议,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联动机制,保障规章制度依法修订落实的及时性;加快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,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完善的政策环境。“用统一的制度保障,打通创新链和产业链,定能让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充分涌流,也能促使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。”(刘文波 姜春艳 姜坤英)